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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综合官网|爱犬人士必看:宠物犬、流浪犬伤人投喂者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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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9月10日,北京丰台法院正式推出“月说新案”系列活动,并进行首场发布。丰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祖鹏介绍,从今天起,该院将每月向社会发布一起典型案例。祖鹏介绍,丰台法院一线法官将以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的形式,深度解读典型案例背后的法律适用、价值观导向及行为准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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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北京丰台法院正式推出“月说新案”系列活动,并进行首场发布。丰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祖鹏介绍,从今天起,该院将每月向社会发布一起典型案例。祖鹏介绍,丰台法院一线法官将以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的形式,深度解读典型案例背后的法律适用、价值观导向及行为准则等内容。

181起涉宠物犬侵权案中一半犬只未登记、6成犬只未拴绳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迎来了新的家庭成员——宠物,根据2017年、2018年、2019年发布的《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国城镇宠物(猫犬)数量分别为8746万只、9149万只、9915万只,同比增幅分别为4.6%和8.4%。这些养宠家庭主要集中在北上广,北京2019年的养宠消费规模达到123亿元。

但宠物数量的增加也引发了更多因饲养宠物产生的纠纷。丰台法院通过对近三年北京市涉宠物犬侵权的181份判决的调研发现:超过一半的案件中,涉案犬只没有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登记信息与实际饲养情况不符;在因遛狗引发的案件中,六成的涉案犬只存在未系犬绳的情况,其中超过四分之一的犬只还是禁止出户遛放的大型犬或烈性犬;在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中,超过半数的受害者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遛狗未拴链致邻居摔伤法庭上狗主人仍指责是对方穿着不当导致赵某与尚某同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

2018年8月24日7时许,赵某在该小区10号楼北侧路散步时被尚某的两只狗惊吓后倒地,导致赵某腰椎骨折。事发当日,尚某陪同赵某前往丰台医院就诊并支付该部分医疗费用300余元。

次日,因就诊及赔偿问题未能与尚某达成一致,赵某报警,民警认定“尚某在本市丰台区某小区存在无证养犬、未拴狗链遛狗的行为”,给予尚某行政收缴所养犬只的处罚。后赵某将尚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审理中,尚某辩称,赵某本身患有重度骨质疏松,在这个情况下,她还穿着高坡跟的凉鞋去主动逗狗,是导致其后退时被绊倒的根本原因。

赵某才应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故拒绝赔偿对方主张的损失。但法官在调查中,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并未能看出赵某存在逗狗行为。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某违反饲养犬类的相关管理规定,无证养犬,未拴绳遛狗,造成赵某受到惊吓后摔伤,尚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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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法院方庄法庭副庭长李蕊介绍,该案中,虽然尚某饲养的犬只并未与受害人赵某有身体上的接触,但赵某受惊吓摔伤,饲养人尚某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且尚某无证养狗、在小区内遛狗不拴绳,肆意放纵饲养的宠物,导致同小区业主因受到惊吓后摔伤,诉讼中仍坚持主张是对方主动逗狗引发损害,完全没有意识到不规范文明养狗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不仅引发原被告之间纠纷,影响社区邻里友好关系,对小区居住生活环境也带来不和谐因素,更加剧了“狗主人”群体与社会大众的对立矛盾,不利于和谐稳定。

狗被遗弃后扑倒村民原主人同样需担责2014年3月的一天,北京丰台区某村村民李某散步至在同村人何某居住的院落门口附近,被一只没有拴绳的狗咬伤右腿。李某认为,该狗原来是由何某喂养,于是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600余元。庭上,何某表示,在2013年他确实曾饲养过该狗几个月的时间,但此后便不再喂养。

只因这只狗时常在他院落附近活动,导致附近村民误会是他所喂养的。他认为,该狗既已成为野狗,不应该由他来承担赔偿责任。李蕊法官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遗弃的动物,尽管原主人放弃了对该动物事实上的管理和权利,但鉴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基于动物原主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以及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其仍应就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故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曾是该狗的饲养人,现该狗仍时常在其院落门口活动。即使何某曾放弃饲养该狗,但在遗弃时未将狗妥善安置,致使出现伤害他人的事件,何某仍应承担侵权责任。流浪狗伤人长期投喂者担责王某和杜某住在同一小区。2016年9月5日晚,王某从该小区14楼4门附近经过,被流浪狗咬伤腿部。

王某因此花费1416.1元医药费。据了解,这条流浪狗在2015年末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长期栖息在14号楼4门单元楼附近。

而在上述阶段内,这条流浪狗是由邻居杜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的。李蕊法官认为,善意投喂人只是出于爱心而对流浪动物进行了喂养,并没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所以善意投喂人一般不承担流浪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不过,若善意投喂人长期投喂流浪动物,导致流浪动物在特定范围内长时间聚集,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则由此产生的危险影响与被侵权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爱心人士将因自己的不规范长期投喂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该案中,咬伤王某的狗确实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

因此,杜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杜某作为喂养人,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控制潜在的风险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王某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毕玉谦认为,造成宠物侵权案的主要原因包括,无证养犬或养犬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犬只饲养过程中违法行为较为普遍,如遛大型犬、烈性犬,遛犬时不采取牵引、约束措施,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不文明饲养现象较为普遍,如宠物粪便不及时清理,宠物叫声扰民等;随着宠物数量的增多,相关监督管理能力有所弱化。

一些养犬规定无法落实、落地,对于犬类以外其他宠物的饲养,存在立法空白。而我国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民法典用七个条文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问题作出规定。他认为,现代社会,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也逐渐成为部分家庭重要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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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从市民以前关注的生活卫生环境,逐渐扩展到人身财产权益,甚至生命安全。此种趋势下,放大了养动物及不养动物人群之间的矛盾,激化了邻里、社区居民之间矛盾。

“问题出现了治理不如事发前预防。”他说,如何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妥善地保护宠物主人饲养宠物的自由与权利,正是体现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背后的价值理念之中——即“谁引发风险谁担责”“谁受益谁担责”。这一价值理念在承认人们饲养动物的自由和权利基础上,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所饲养的动物进行审慎的管理,当其未能尽到管理义务或违反法律规定时,其需承担侵权责任。文/王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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